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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01浏览次数: 10

全体教职工:

现将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转发给全体教职工,详细内容如下: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11日起实施。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知,请互相转告。

 

 

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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