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学院(部)、馆、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为保证全体教职工从2024年1月起能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操作,确认申报2024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
特此通知,请互相转告。
计划财务处
2023年12月4日